住宿條款 Accommodation Agreement
THE OKINAWA SHURI(以下簡稱「本設施」)所提供之住宿服務契約(以下簡稱「住宿契約」),均受本條款規定約束。本條款未盡事宜,適用日本相關法令規章或一般公認之商業習慣。
第1條(住宿契約之申請)
向本設施申請住宿預訂之貴賓,須詳實登記入住人姓名、有效聯絡電話、電子信箱、入住期間、入住人數以及本設施認為必要之其他查驗事項。
第2條(住宿契約之成立等)
住宿契約於本設施對前條申請予以承諾確認時正式成立。透過線上系統預訂者,以預訂成功畫面顯示或確認電子郵件發送至預訂人所登記之電子信箱時,視為契約正式成立。
第3條(拒絕締結契約及解除契約之權利)
本設施於發生下列情事之一時,有權拒絕締結住宿契約,或有權隨時無條件解除已締結之契約:
- 1. 擬入住人員被認定有違反公序良俗之虞時。
- 2. 擬入住人員被明確診斷罹患法定傳染病時。
- 3. 存在施加暴力、脅迫、恐嚇、勒索等不當要求,或強求超出合理正當範圍之負擔時。
- 4. 查明確認為反社會勢力(日本暴力團、暴力團成員、具反社會性質之組織或同等性質者)時。
- 5. 因客房已滿、大樓設施重大故障、天災地變等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本設施之事由導致無法提供住宿時。
- 6. 未嚴格遵守本公寓大廈之管理規約或設施使用細則時。
第4條(貴賓之契約解除權與取消費用)
貴賓有權向本設施提出申請解除住宿契約。在此情形下,貴賓須依據本設施規定之取消政策(詳見下列標準)支付取消費用:
・入住日 30 天前起:30%
・入住日 15 天前起:50%
・入住日 7 天前起:100%
・入住當日及未到未入住(No-Show):100%
第5條(客房使用時間與居留週期)
本設施以中長期月租居住(月租契約)為前提。客房使用時間自進住首日下午 3 時(15:00)起,至退房離寓日上午 11 時(11:00)止。於契約有效居住期間(進住首日與退房日除外),貴賓可全天 24 小時自由使用客房。
第6條(住宿費用之支付)
住宿費用原則上須於預訂時透過線上信用卡完成全額預付結算。本設施將客房準備完畢並向貴賓交付使用權限後,即便貴賓因個人事由未實際前往入住,仍將收取全額費用,已收之款項概不予退還。
第7條(本設施之責任範圍)
本設施於履行住宿契約過程中,因可歸責於本設施之事由致使貴賓遭受直接損害時,本設施依法承擔相應之賠償責任。但因天災地變等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本設施之事由所致之損害,本設施概不負責。
第8條(貴賓之損害賠償責任)
因貴賓之故意或過失致使本設施遭受財產損害者(包含但不限於建築物與室內裝潢污損、設備器材損壞、備品遺失等),該貴賓須全額賠償本設施所遭受之實際損害。若因貴賓行為致使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提出損害賠償要求,概由該違規貴賓承擔全部法律與金錢賠償責任。
第9條(遺留隨身物品之保管處置)
貴賓退房退宿後若有遺留物品,自發現日起妥善保管 7 個日曆日。逾期未認領者,將送交轄區警察署或依法進行妥善銷毀處置。食品、飲料及具衛生安全隱患之物品,本設施有權於當日直接清理丟棄。
第10條(停車場使用責任聲明)
貴賓使用本設施基地內停車位(含機械式停車場)時,本設施僅提供停車空間之借用,不承擔對車輛本身之保管、防盜或看管責任。但因本設施於停車場地維護管理上存在重大過失直接導致車輛損害者,不在此限。
第11條(準據法與管轄法院)
因本條款及住宿契約所衍生之任何爭議或法律紛爭,均以日本法律為準據法,並以本設施所在地具有管轄權之地方裁判所(地方法院)或簡易裁判所(簡易法院)為第一審專屬約定管轄法院。
制定日期:2026年5月1日